明税律师就跨区经营企业纳税问题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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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就跨区经营企业纳税问题接受财会信报采访,采访报道《跨区经营纳税问题多 专家呼吁深化改革》全文如下:

跨区经营纳税问题多 专家呼吁深化改革

近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会上部署了2014年主要工作,包括深化商务领域改革、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完善内贸流通、加快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八项任务。会上,主管内贸的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常晓村表示,深化内贸流通体制改革被放在了2014年商务改革发展主要任务的第一项,商务部将重点解决落实和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政策,即企业统一纳税问题。
此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于2013年12月10日联合下发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部署了2014年的工作任务,其中第一条就是“落实和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政策”。
多个部门对跨区经营纳税问题加以重视,这也足以反映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现状: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问题多
《财会信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业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间均存在问题。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在总机构注册登记地统一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各地税务机关为了争夺税源,一方面千方百计希望企业在当地注册、当地纳税;另一方面,对于希望变更经营地址的企业,税务机关则可能百般阻挠,以防止税源流失。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主任徐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主要是一些商业流通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例如在不同的地级市),按照一般的规定各个分支机构都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来纳税,这种纳税模式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办税成本,也会使企业的税负较高。”
徐贺进一步指出,虽然2012年01月发布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可以汇总纳税,但是该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地方税务机关不受理汇总纳税申请,或限制条件较多,实际操作中比较难办理。
税收筹划实战专家肖太寿博士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问题广泛存在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未实行“营改增”地区营业税的征管中。其中不仅有地区与地区间的税源争夺,还有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间的“较量”。以经常需要跨区域经营的建筑业企业为例,其企业所得税属于注册地国家税务局管辖,其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往往会遭到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的拒绝,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从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企业注册地或机构所在地还要对异地项目的经营收入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跨区域经营企业中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不够规范,如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两种重复纳税的现象:一是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人员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施工人员时,会一次性把施工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有关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申报缴纳。可是,在开建安发票时,有些地税局还是会要求外地建筑企业按照项目合同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总机构派往异地项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也面临着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收,异地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应该分担的个人所得税,常常不能够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进行扣减。
据了解,印花税等小税种的征管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注册地税务主管机关和异地地税主管机关都要求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印花税的现象。
上述种种问题给造成跨地区经营企业背上了重复纳税的负担,也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挑战。“为了平衡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在统一纳税模式下的税收利益,总分机构需要对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缴或应退税额在各机构之间按复杂的公式进行分摊,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也是极大的挑战。”武礼斌如是说。

根源:财税体制没理顺,各自为政抢税源
根据《财会信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发布过12个关于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的文件,其中最近一次为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中特别指出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法,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同时明确: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即可,并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会出现“争夺税源”的情况。
对于这一问题的根源,徐贺说:“这主要是各地对税源的争夺,本质上是财政利益分配的问题。”武礼斌也指出:“当前的财政分配体制没能很好地协调好地区之间的税收利益。”
肖太寿分析到,该问题与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国税地税并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有关。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形成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态势,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窘况难以缓解。尤其在目前土地财政也受到约束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就更是难以开源增收。而在税收管理体制方面,我国的税收征管机构有两套,即国税与地税征管体系,征管范围清楚的税种一般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各征各税”,但对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共享,比如目前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为75%:25%,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为60%:40%。这样一来,为了增加地方收入,防止和减少地方税款流失,在征管过程中,就会出现地税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与国税争夺税源的情况。

建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细化汇总纳税规则
目前,为推动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破除企业跨区域经营的体制壁垒,商务部已将解决地方税收利益问题提上日程。专家预测,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也会从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入手,设计出具体的改革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对此,徐贺建议:“应该出台更细的汇总纳税规则,同时采用比较妥善的办法处理各地的财政利益问题。建议把增值税改为全额的中央收入,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各地争抢的力度就不会那么强了。”
武礼斌也提出:“跨区域纳税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强调税收法制、破除地方利益保护,另一方面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更好地解决地区之间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问题。”
肖太寿则指出,解决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纳税问题,首先要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伴随着增值税税制改革,形成一套系统的跨区域纳税体系,让企业缴纳的税额在体系内可以相互抵扣,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的跨地区纳税问题;其次,要加快财政体制改革,推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内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调整目前的税收分成比例,从而减轻目前的“土地财政”和“争夺税源”等一系列问题;最后,要加快立法,早日让我国有一部税收基本法,通过税收法定,让税收程序依法运行。目前看来,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还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发生在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管过程中。
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需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目前的财政体制中,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造成地税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而抢夺税源;而税收体制上,要谨慎推动“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合理调整共享税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并使地方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和稳定的税源,加速推进国地税合并。
其次,要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税法的立法层级,实现从“暂行条例”向“税法”的转变,使税种、税收要素和征收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法可依、依法征税,避免各地区之间或国税与地税之间各自为政的情况。
此外,还应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减轻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建立跨区域税收合作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和长效机制,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提升税收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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